一、教师岗位职责总则
1.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,敬业奉献,自觉承担教书育人、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、提高民族素质的责任。
2.教学、科研工作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和中心工作,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、实现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。各级职务的教师必须努力完成各自岗位所应承担的教学、科研任务。
二、教学、科研职责
1.独立担任教学工作及指导学生的科研实践,每学期授课不少于72课时。
2.积极承担、参加各项教学工作,包括课堂讨论、课后辅导答疑、批改作业等。
(1)指导学位论文或指导青年教师。
(2)主持或参加教学改革工作,积极开展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、方法的改革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。
(3)指导专业见习实习。
3.每年完成科研工作
(1)发表研究论文一篇。
(2)主持或参加市局级以上(含市局级)的科研立项工作,或成为市局级以上(含市局级)科研成果奖的主要成员。
三、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的基本责任
1.教师岗位职责为教师年度考核的基本依据。除病事假等特殊原因外,完成岗位职责者,才能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,并取得聘任、晋升职务、兑现工资、津贴等待遇的资格。
2.完成学院和系里临时交办的任务。